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设立,应当符合: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应当符合: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符合: 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四、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符合: 1.已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3.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6.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申请设置牌匾广告等设施审批,应当符合: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1.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 2.在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与时限内设置的; 3.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4.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5.影响他人合法权益,侵占他人空间、遮挡采光及通风的; 6.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