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人民政府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Qinghe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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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铁市环罚〔2025〕03号

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 时间:2025-07-17

??铁市环罚〔2025〕02-03号

当事人名称:铁岭市清河区宏友肉鸡养殖场

??经营者:陈欢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204MA0YBRGH2F

??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杨家甸村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随意堆放在养殖场北侧空地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5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记录你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5日由你养殖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等事项);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0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询问对象为你养殖场具体负责人乔振军,证明你养殖场存在随意堆放养殖粪污未采取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6月6日由你养殖场提供,证明当事人及被授权人身份及权限);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6月19日由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做出,记录你养殖场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养殖场北侧随意堆放的养殖粪污已清理完毕,恢复原状,完成整改)。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市环罚告〔2025〕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94》的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百分值:21%-40%。你养殖场属于常年存栏量10000羽以上肉鸡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考虑到你养殖场之前一直为不正常养殖状态,裁量百分值下限取值21%;

??2.违法频次:一年内实施首次违法行为的,百分值取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1%-10%。经执法人员2025年6月19日现场复查,你养殖场处于空棚未养状态,随意堆放的粪污已经清理,地表恢复原状,裁量百分值取中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你养殖场现场配合执法调查,并积极提供检查所需资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及取证,裁量百分值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0%。你养殖场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投入人力机械设备将堆放的粪污清理干净,恢复地表原状,杜绝生态破坏,未发生信访投诉等社会影响,裁量百分值取值0%;

??上述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在经济承受度方面,个体工商户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养殖场属于个体工商户,鉴于你本人家庭非常困难,故取值-17%。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17%),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9%。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9%)乘以最高法定罚款数额为100000元得出处罚金额为9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毕晓明(06110015701) 电? ? ? 话:72170718

??? ? ? ? ? ? ?杨连清(06110015706)

??地? ?址:铁岭市清河区清河路55号? 邮政编码:11200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