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安监局2018年部门预算
2017年11月
2018年区安监局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2018年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构成及主要职能
清河区安监局为行政单位,主要职能为:
(一)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制定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区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区铁路无人看护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人员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现有行政编制1个,事业编制9个,工勤编制1个,实有在职人员23人,开支人数共计23人。
3、车辆编制及实有车辆情况
共有车辆编制2台,实有车辆2台,其中:小轿车2台。
二、部门预算总体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安监局部门预算收入总计149.56万元,比上年增加35.2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其中: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拨款收入149.56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部门预算支出总计149.56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35.2万元,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增加;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1.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6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32万元,项目支出22.39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的情况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1万元,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1万元,增加(减少)0万元。
四、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采购。
五、三公经费情况说明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8年安监局三公经费总计1.05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主要原因为数字进位的原因。,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万元。
六、清河区安监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清河区2018年部门预算定稿日,清河区安监局资产总额71.8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0万元,固定资产71.8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当中,房屋构筑物0万元,汽车2辆19.1万元,单价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价值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52.7万元。
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4.25万元。
七、清河区安监局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截止清河区2018年部门预算定稿日,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实施绩效管理,清河区安监局无重点评价项目,故无具体项目评价报告。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